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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6/16 14:22:19点击数(0)已有0人评论 加入收藏

近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切实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工作,促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构建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意见》指出,各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包括达到以上规模的分公司、分厂、分店),以及其他从事食品经营、服务的大中型企业(单位)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全面负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同时设立食品安全总监,作为企业食品安全的直接负责人,领导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食品安全员(师)需经过专业培训,达到岗位履职要求并通过考核合格,才能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意见》明确了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和对食品安全员(师)的基本要求、培训考核工作等。《意见》还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制度的监督检查,开展年度考核和抽查考核工作,公布考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