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中心概况 中心动态 新闻中心 行业信息 法规标准 专家委员会 产业园区
您现在位置:中轻食品工业管理中心 >> 法规标准 >> 法规文件 >> 浏览文章

总局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掺入印刷物问题的复函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2017/11/9 8:59:24点击数(0)已有0人评论 加入收藏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是否可掺入印刷物的请示》(川食药监〔2017〕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实现食品包装、运输和贮存的目的,在不危害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预包装食品中可以加入必要的印刷物,但此类印刷物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不得代替食品最外层包装物上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包装物内加入的各类印刷物,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要求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