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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印发《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8/14 15:11:12点击数(0)已有0人评论 加入收藏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2015年6月5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云南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云食药监食监[2015]1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从检查员资质管理、现场检查两个方面,对云南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办法》在检查员资质管理方面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实行检查员资质管理,要求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可直接进行资格认定。二是规定了检查员的基本条件,要求检查员在学历上要达到大专以上,同时要有三年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稽查相关工作经历。三是明确了检查员资质管理内容,要求检查员须填写《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员审批表》,由在所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后,由省局统一审批、颁发检查员证。检查员证有效期5年,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由省局对检查员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合格的,予以换发证书;不合格者,取消相应资格。检查员要妥善保管检查员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申请补发。四是规定检查员应当履行四项职责:(一)检查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现场、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库房、标签标识、包装、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台账、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等有关情况。(二)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送检。(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提出现场检查处理意见。(四)向派出机关提交现场检查报告。此外,《办法》还对检查员的行为准则进行了规范,要求检查员要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廉洁自律,遵章守纪,自觉规范个人行为。对于违反行为规范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检查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在现场检查方面提出七点要求:(一)食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应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级现场检查计划。(二)现场检查由派出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指派(也可跨区域邀请)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必要时还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企业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委派一名联络员,配合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工作。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三)检查人员在现场的检查活动,应出示行政执法证、检查员证以及《食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通知书》如现场检查不能正常进行时,检查组应通过拍照、录像、现场笔录等方式保存证据,向派出机关报告。(四)被检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配合检查组的工作,如实提供检查组需要的相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进行现场检查。(五)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当场提出现场检查处理意见,并向企业进行反馈。现场检查结果,由检查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联络员共同签字。(六)检查工作结束后5日内,检查组向派出机关提交现场检查报告。派出机关要依法公示现场检查结果。(七)对于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行为的,检查组应当立即通知派出机关食品稽查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