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据中国台湾法律法源网消息,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粮字第1031093348A号令,修正《台湾稻米输往大陆地区出口管理规范》,对第5点条文进行了修正,并自即日生效。修订后的内容如下:
国产稻米输往大陆地区,出口人应依稻米进出口同意文件核发要点规定,申请核发出口同意文件申请时,应另附下列文件:
(一)经台湾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口大陆地区稻米品质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应符合所定品质,并应符合产品包装袋上标示内容。
(二)输出共同品牌稻米者,应附该共同外销团体出具的出口认可证明文件。
(三)输出小包装稻米贴有验证标章者,应附该验证单位同意使用验证标章相关文件。
(四)代理输出者应附依第三点登录的稻米加工厂供货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