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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设置若干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问责条款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15/6/19 14:28:01点击数(0)已有0人评论 加入收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充分体现“四个最严”,即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确保广大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据悉,新法将以“最严肃的问责”,加大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力度。

首先,加强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严格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约谈。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二是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三是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整改;四是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最后,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等4种情形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等2种情形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违反“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等5种情形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违反“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等3种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