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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拒绝抽检以不合格论处

来源:中国食品报   2016/1/6 15:07:21点击数(0)已有0人评论 加入收藏

在农产品抽检中,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依法抽样,被抽查农产品将以不合格论处。日前获悉,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制定的《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该市将对食用农产品快筛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食品企业导入先进管理体系进行补贴资助。

食品抽检是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该《规定》从抽检计划制定、抽样、检验、复检、后续处理等抽检环节加以明确。《规定》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对存在隐患的食品如消费者申诉及举报较多、社会舆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案件查办中涉及的、根据有关部门通报需要进行抽检的食品等,可制定专项抽检计划。

如遇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特殊情况时,不需制定抽检计划,可直接组织抽检。《规定》明确,抽检抽样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对于简易抽检,可采用不表明抽样身份,以消费者的名义在目标市场上购买样品,从而突出隐秘性与针对性,达到快速抽样的效果。

该《规定》提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将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统一通报抽检信息,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进行查处。